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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演出票价补贴的通知

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演出票价补贴的通知
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,切实减轻文化演出行业面临的经营压力,同时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,现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本市演出经纪机构实施演出票价补贴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补贴目的

通过实施票价补贴,鼓励演出经纪机构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,稳步恢复演出活动,降低观众观演成本,激发市场活力,促进文化消费回暖,助力演出行业平稳健康发展。

二、补贴范围

(一)补贴对象:在本市依法注册、具有合法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。

(二)补贴内容:对演出经纪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(具体时间以本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)举办的商业性演出,其票价中超出原核定票价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。

(三)补贴标准:根据演出场次、规模及实际票价情况,按照不超过票价差额50%的比例予以补贴,单场演出补贴总额上限为10万元。

三、申请条件

(一)演出经纪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。

(二)申请补贴的演出须为商业性演出,并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审批程序。

(三)演出票价须在合理范围内,不得虚高定价或恶意炒作。

(四)申请机构须提供完整、真实的演出票务销售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
四、申请流程

(一)提交申请: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结束后30日内,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包括演出合同、票务销售记录、疫情防控方案执行情况报告等。

(二)材料审核:市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。

(三)补贴发放:审核通过后,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机构账户。

五、监督管理

(一)演出经纪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如有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(二)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

(三)社会各界可通过12345热线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(一)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止。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。

(二)各演出经纪机构应积极配合政策实施,共同推动演出市场复苏。

特此通知。

市文化主管部门

市财政部门

2023年10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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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0-29 08:22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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